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二
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
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
申请种类:后期指定
转让
删减
放弃
注销
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续展 指定代理人
基本情况:
商标名称:
国际注册号:
基础注册号:
注册人名称(外文译名或拼音必须和国际注册证一致):
注册人地址(外文译名或拼音必须和国际注册证一致):
电话:
传真:
新代理人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新代理人地址(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本申请交费方式: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交纳规费,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直接向国际局交纳规费,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本申请涉及的国家:原注册的所有指定缔约方
仅涉及部分缔约方的,划出该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比荷卢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 捷克共和国
德国 阿尔及利亚 埃及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意大利
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 拉脱维亚摩洛哥
摩纳哥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蒙古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苏丹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塞尔维亚和黑山
塞拉利昂
肯尼亚
斯威士兰 莫桑比克 莱索托
不丹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塞浦路斯
纳米比亚 叙利亚
纯议定书缔约方: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冰岛 立陶宛 格鲁吉亚
爱沙尼亚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日本 安提瓜和巴布达 希腊
新加坡 澳大利亚 赞比亚 爱尔兰
韩国 美国
荷属安的列斯 欧盟
一、后期指定
指定涉及的商品或服务:
全部
部分(注明涉及的部分)
二、转让
新所有人名称:
新所有人地址:
电话:
传真:
新所有人代理人名称:
新所有人代理人地址:
转让涉及的商品或服务:
全部
部分(注明涉及的部分)
三、删减
删减范围(指明删减的部分或保留的部分及相应的类别):
四、放弃

五、注销
注销范围
全部
部分(指明注销的部分或保留的部分):
六、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注册人新名称:
注册人新地址:
电话:
传真:
七、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代理人新名称:
代理人新地址:
电话:
传真:
八、续展
续展时的特别声明
□在部分缔约方不再续展
□在部分虽有驳回或无效但未有终局决定的缔约方续展
九、指定代理人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地址:
电话:
传真:
申请人章戳:
(或代理人章戳):
联 系
人: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申请书可自行复印或打印,但内容必须一致,字迹必须清晰。
2、每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种申请种类,所有种类申请均应写基本情况一栏。
3、所有申请均可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核转,也可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应使用法文或英文书式),但第一、四、五项申请涉及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核转。
4、以国内申请为基础进行的国际注册商标必须在商标注册后,才能指定协定成员国,否则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5、提交申请时应同时附送:(1)相应的外文申请书(2)国际注册证复印件(3)相应的变更或转让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6、每份后期指定、续展和只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的转让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国际注册号;涉及全部商品或服务的转让、同一内容的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可填写多个国际注册号,条件是申请涉及各个注册中全部或相同的国家,但放弃不能涉及全部国家,注销必须涉及全部国家。
7、续展时可放弃在部分国家的保护,也可在虽有驳回或无效但未有终局决定的缔约方进行,但须在第八栏特别声明。
8、商标局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后,将核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按照该通知单的要求,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转交规费或直接向国际局交费。同时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9、关于日本二期费用:日本单独规费的收费方式是申请费和注册费分两次收取:在新申请或后期指定中指定日本的,申请人缴纳申请费226瑞士法郎;日本特许厅审查核准后,通知申请人缴纳注册费754瑞士法郎。申请费申请人可以自己向国际局缴纳,也可以通过中国商标局转交。根据国际局的通知,日本注册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